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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辖终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钟美军与鞠鲁漳、四季香物产(青岛)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鞠鲁漳,钟美军,四季香物产(青岛)有限公司,张宝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辖终2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鞠鲁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美军。原审被告四季香物产(青岛)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宝香。上诉人鞠鲁漳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辖初字第86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号×号楼×号。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依法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约定,合法有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美军的住所地在平度市,故平度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雪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