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0202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杨丽艳与马鸿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丽艳,马鸿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吉02**执97号申请执行人:杨丽艳,住吉林市。被执行人:马鸿良,住吉林市。申请执行人杨丽艳与被执行人马鸿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昌民一初字第167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由执行员杨大勇执行本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1433.8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被执行人既未按法院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经本院工作,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6年2月25日、3月3日分别将执行款4000元、1000元转入本院账户,现本院已将执行款全部给付申请人。申请执行费71.51元亦由被执行人承担。鉴于被执行人已主动给付部分执行款,经本院财产核查,亦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不能举证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能够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依据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一初字第167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大勇审 判 员 :王洪江审 判 员 : 刘 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 路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