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王德霞与马鞍山市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霞,马鞍山市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332号申请执行人:王德霞,女,1979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法定代表人:李强,该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雨民一初字第0245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的皖E、皖E、皖E、皖E、皖E、皖E、皖E、皖E、皖E大型汽车九辆;皖E、皖E、皖E、皖E、皖E、皖E、皖E、皖E、皖E、皖E、皖E小型汽车十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 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