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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3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何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3民初114号原告何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胡庆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毛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