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3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何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3民初114号原告何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胡庆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毛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