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03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潘宜钦非法持毒一审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宜钦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03刑初86号公诉机关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宜钦,男,1975年12月16日出生。2009年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瑞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4年12月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诉刑诉(201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宜钦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华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宜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3日下午15时许,公安民警接到线报后,在九江市浔阳区十里大道鑫奥宾馆门口抓获被告人潘宜钦,并当场从其身上查获疑似毒品白色晶体2袋(共重14.9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疑似毒品红色颗粒1袋(重0.2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被告人潘宜钦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上述事实,被告人潘宜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物证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吸毒人员信息、前科材料、释放证明、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宜钦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等达10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潘宜钦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后,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系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潘宜钦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潘宜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宜钦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2016年10月7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熊美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梦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