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81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代国柱与庄春裕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1民初997号原告代国柱。被告庄春裕。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国柱与被告庄春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国柱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庄春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代国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国柱撤回对被告庄春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代国柱负担。代理审判员 易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