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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81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代国柱与庄春裕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1民初997号原告代国柱。被告庄春裕。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国柱与被告庄春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国柱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庄春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代国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国柱撤回对被告庄春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代国柱负担。代理审判员  易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