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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4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4民初514号原告:周某。被告:张某。本案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爱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