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2民初10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李猛与日照宇思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猛,日照宇思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102民初1024号原告:李猛,居民。委托代理人:胡元亭,山东元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日照宇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烟台路。法定代表人:王泓,经理。委托代理人:高伟伟,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长勇,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猛诉被告日照宇思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良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胡元亭,被告日照宇思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长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猛诉称:被告与女人大世界的业主在2011年7月1日签订了《女人世界产权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在该合同期内被告拖欠业主2014年的部分租金及2015年全年租金以及2016年第一季度的租金,但被告拒不给付。2015年12月2日上述债权人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并告知了被告但被告仍拒不给付上述款项,因此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2014年的租金2217元及2015年的租金13301元、2016年第一季度租金3380元及滞纳金1143元。被告日照宇思商贸有限公司辩称:房屋租赁属实但被告所主张的租金不属实,案外人的业主与被告之间不存在租金债权且债权转让亦未通知被告。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日被告与案外人签订女人世界产权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合同约定:1、商铺坐落于烟台路国际大厦女人世界二层2B12号,建筑面积23.86平米,总房款221687元。2、委托期为10年,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3、业主的租金收益标准,以本合同签订时业主支付给日照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款的财务收据为准,第一年按业主购房的总房款4%的比例支付,以后每两年递增一个百分点。4、租金支付时间为每季度的前十天,如果延期支付,每逾期一天按未付租金万分之二支付滞纳金。等等。被告与涉案业主签订上述合同后,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出租管理并支付了2014年的部分租金,但2014年剩余的租金2217元及2015年的租金、2016年第一季度的租金至今未给付。庭审中,原告主张的租金为三部分:第一部分租金为2014年被告欠付的租金为2217元;第二部分租金为2015年全年的租金,221687元6%(每两年递增一个百分点)=13301元;第三部分租金为2016年第一季度的租金为221687元6%(每两年递增一个百分点)÷4=3325元。原告主张的滞纳金为:1、2014年的2217元(365天+70天)0.2‰=192.87元;2、2015年到2016年3月10日的,第一季度3325元(265天+70天)0.2‰=222.7元;3、第二季度3325元(185天+70天)0.2‰=169.5元;4、第三季度3325元(95天+70天)0.2‰=109.7元.7;5、第四季度3325元70天0.2‰=46.5元,上述滞纳金总计为741.27元。被告对原告的上述租金及滞纳金的计算不予认可,提交了一份2015年2月19日女人世界业主委员会与被告签订的女人世界产权式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一份,证明女人世界业主与被告之间的租金约定已经发生变化即不再按照2011年7月1日与案外人签订女人世界产权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约定的租金计算方式计算租金而是按照新的标准计算租金,但被告提供的女人世界业主委员会成立时业主的委托书中没有涉案业主的签字以及授权同意变更租金计算方式的证据。再查明:涉案业主已将被告拖欠原告的租金及以后合同期内的租金全部转让给原告,并且2016年1月14日涉案业主已委托代理人胡元亭律师到被告处将债权转让通知书送达给被告公司的王国军经理处,原告为此向法庭提交光碟一份予以证实债权转让通知书的送达情况。上述事实,有女人世界产权式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债权转让通知、光碟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为凭。本院认为:本案涉案房屋的业主与被告签订女人世界产权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是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双方之间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涉案房屋的业主在女人世界产权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签订后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因此被告亦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的给付涉案业主约定的租金收入,因此被告不按时给付租金收入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其应承担继续给付租金收入义务并承担给付滞纳金的违约责任。被告对原告主张的租金及滞纳金不予认可并且提交2015年2月19日女人世界业主委员会与其签订的女人世界产权式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一份,证明涉案房屋的业主与被告之间的租金约定已经发生变化,即不再按照2011年7月1日被告与案外人签订女人世界产权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约定的租金计算方式计算租金,而是按照新的标准计算租金,但被告提供的女人世界业主委员会成立时业主的委托书中没有涉案业主的签字以及授权同意变更租金计算方式的证据予以证实涉案业主与被告之间形成新的租金收入约定且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被告与其他业主签订的关于新租金的协议不能约束对抗本案涉案业主与被告之间的租金收入约定,因此对于被告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债权转让的,只需要通知债务人即可,本案涉案业主已将被告拖欠原告的租金及以后合同期内的租金全部转让给原告并且2016年1月14日涉案业主已委托代理人胡元亭律师到被告处将债权转让通知书送达给被告公司的王国军经理处,原告为此向法庭提交光碟一份予以证实债权转让通知书的送达情况,因此原告与涉案业主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应向原告承担承担继续给付欠付租金收入义务并承担给付滞纳金的违约责任。对原告主张的租金确认为三部分:第一部分租金为2014年被告欠付的租金2217元;第二部分租金为2015年全年的租金,221687元6%(每两年递增一个百分点)=13301元;第三部分租金为2016年第一季度的租金为221687元6%(每两年递增一个百分点)÷4=3325元。上述租金总计为18843元。对原告主张的滞纳金确认为:1、2014年的2217元(365天+70天)0.2‰=192.87元;2、2015年到2016年3月10日的,第一季度3325元(265天+70天)0.2‰=222.7元;3、第二季度3325元(185天+70天)0.2‰=169.5元;4、第三季度3325元(95天+70天)0.2‰=109.7元;5、第四季度3325元70天0.2‰=46.5元,上述滞纳金总计为741.27元。原告的上述欠付租金及滞纳金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日照宇思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的三日内给付原告李猛房屋租金18843元;二、被告日照宇思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的三日内给付原告李猛房屋租金的滞纳金741.2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1元,减半收取151元,由被告日照宇思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良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翠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