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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5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与深圳市天合北斗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深圳市天合北斗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鼓民初字第5532号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住所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96号。法定代表人章聪颖,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勇、陈玉洁,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天合北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景路5号广东边防大厦11层南1110室。法定代表人王子超。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天合北斗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勇、陈玉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诉称:2014年4月30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集团入网业务,原告受理并同意了被告的申请。之后,原告根据与被告的约定为被告配置集团付费号码147××××9591(下称“集团付费号码”),为被告集团网内所有成员号码所产生的电信服务费统一付费。开通集团业务后,被告又陆续向原告申请了共47000个手机号码。该47000个手机号码均加入其集团网,作为其集团网内的成员,该47000个号码所产生的电信服务费按照约定统一由上述集团付费号码支付。被告在使用集团业务过程中,经常不及时向原告缴纳电信服务费。截至2015年7月7日,被告共计拖欠原告电信服务费人民币742955.83元。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现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电信服务费合计人民币742955.83元(暂计至2015年7月7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深圳市天合北斗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A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授权函、集团业务申请单、集团客户入网信息表、集团客户入网须知、信息安全责任承诺保证书、业务受理单,共同证明:1、被告向原告申请集团入网业务,原告受理并同意了被告的申请;2、被告向原告订购了物联网基础套餐。A2介绍信及护照、集团成员业务申请单、出帐定制业务申请单、业务受理单,共同证明:1、被告向原告申请集团成员加入并向原告申请集团成员的费用由集团付费号码147××××9591统一支付;2、原告为被告办理了上述相关业务。A3原告客户系统中被告集团付费号码欠费截图、被告集团成员各号码欠费详单,共同证明:被告截至2015年7月7日共计拖欠原告电信服务费人民币742955.83元。本院认为,被告深圳市天合北斗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与原件核对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4月30日,被告深圳市天合北斗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出具授权函,授权深圳市天合北斗科技有限公司福州办事处以其公章及其营业执照在原告处办理数据卡业务。深圳市天合北斗科技有限公司福州办事处向原告申请办理集团入网业务,原告受理并同意了被告的申请。当天,深圳市天合北斗科技有限公司福州办事处在原告处申请并办理了物联网基本套餐,该套餐主要包括了3元的移动数据流量套餐及其他不收费的套餐。原告根据被告的申请为被告配置集团付费号码147××××9591(下称“集团付费号码”),为被告集团网内所有成员号码所产生的电信服务费统一付费。2014年5月3日,被告深圳市天合北斗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出具介绍信,授权林启进到原告处办理50000张卡的实名制、修改号码及入网等业务。2014年7月5日,被告深圳市天合北斗科技有限公司又向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出具介绍信,授权林启进到原告处办理17000张卡的出账关系定制、开通数据流量3元套餐(定位版)、密码重置等业务。经统计,深圳市天合北斗科技有限公司福州办事处实际向原告申请了47000个手机号码。47000个手机号码均加入其集团网,作为其集团网内的成员,该47000个号码所产生的电信服务费按照约定统一由上述集团付费号码支付。被告在使用集团业务过程中,经常不及时向原告缴纳电信服务费。2015年4月,因被告长期欠费,原告将深圳市天合北斗科技有限公司福州办事处集团付费号码予以停机,但集团成员子号码依旧可以使用。截至2015年7月7日,深圳市天合北斗科技有限公司福州办事处集团付费号码累计拖欠电信服务费493735.49元,集团成员子号码累计拖欠电信服务费249220.34元,共计拖欠原告电信服务费人民币742955.83元。因被告至今未支付电信服务费,原告遂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与深圳市天合北斗科技有限公司的电信服务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电信服务,被告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支付电信服务费742955.83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电信服务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深圳市天合北斗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天合北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电信服务费人民币742955.83元。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法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1229元,由被告深圳市天合北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毳代理审判员  叶士怡代理审判员  任建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厚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