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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余晓慧与胡子贵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晓慧,胡子贵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408号原告余晓慧。被告胡子贵。原告余晓慧为与被告胡子贵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2016年3月16日,余晓慧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晓慧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晓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3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余晓慧负担。审 判 员 胡琦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胡琳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