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余晓慧与胡子贵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晓慧,胡子贵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408号原告余晓慧。被告胡子贵。原告余晓慧为与被告胡子贵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2016年3月16日,余晓慧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晓慧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晓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3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余晓慧负担。审 判 员 胡琦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胡琳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