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6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540号原告胡涵韵、胡春明诉被告高大友、被告嘉善拓港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被告邓力、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2016)鄂0116民初540号民事判决书中有笔误需要补正,现裁定如下:将(2016)鄂0116民初54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2页“八、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胡涵韵经济损失15654元。”补正为“八、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胡春明经济损失15654元。”。审判员 曾庆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