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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行终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杨红杏诉霍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红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晋10行终1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杨红杏,男,1950年11月28日生,汉族。上诉人杨红杏因行政撤销一案,不服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2016)晋1082行初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杨红杏上诉称,霍州市人民政府、霍州市房产管理局滥用行政权利,未经调查核实,违法给他人颁发房屋产权证,同早在50年代就给上诉人颁发的土地房产证发生冲突,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审查,作出受理此案的行政裁定。本院认为,上诉人杨红杏要求撤销霍州市政府、霍州市房产局为杨、郭、张颁发的房屋产权证,仅提供了1950年8月26日为其爷爷杨一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其诉请缺乏具体的事实根据,不符合起诉条件。原审不予立案正确,二审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淑敏代理审判员  申 龙代理审判员  张俊青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