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3民初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刘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3民初657号原告:刘某,女,汉族,农民,1987年8月10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委托代理人:童广玉,肥西县花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男,汉族,农民,1982年9月1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何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何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聂新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