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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4执保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都新繁支行、喻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都新繁支行,喻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保15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都新繁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行长。委托代理人伍某某,男,197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一般授权代理。被申请执行人喻某某,女,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都新繁支行与被申请执行人喻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都新繁支行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执行人喻某某所有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都新繁支行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都新繁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喻某某权属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房产。查封期限三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辟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