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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2刑更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张艳迪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艳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2刑更1号罪犯张艳迪,男,1990年5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且末监狱一监区服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日作出(2010)南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艳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2000.00元,被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6日作出(2010)佛刑二终字第2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6月16日调送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且末监狱(以下简称第二师且末监狱)服刑。执行机关第二师且末监狱因罪犯张艳迪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1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并对该案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5日在第二师且末监狱开庭审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院第二师分院指派检察员(以下简称第二师检察分院)高德祥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第二师且末监狱指派王洪林、王伟江出庭提请减刑意见。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第二师且末监狱提出:罪犯张艳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平均成绩政治87分、文化87分、技术87分;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张艳迪自2013年12月21日至2015年12月20日,共计考核二十四个月,奖分138.06分,平均出勤100%,工效110%,连续4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第二师检察分院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报减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张艳迪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艳迪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二0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玉荣审 判 员  于新玲代理审判员  殷建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启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