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民辖终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苏州真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建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深圳市中建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中建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苏州真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建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辖终2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中建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采莲路505号百汇商业广场5幢915室。负责人XX,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真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新沧花园10幢102室。法定代表人吴为华,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深圳市中建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香年广场(北区)附楼(D座)2A。法定代表人刘慧永。上诉人深圳市中建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真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深圳市中建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5)园民初字第043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深圳市中建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第十四条争议解决条款约定“在施工过程中,若出现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深圳市中建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对纠纷发生的法院管辖已���进行明确约定,故本案应移送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合同系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畴,而涉案建设工程所在地位于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根据涉案合同的管辖约定本案应由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对此本院认为,该约定因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在本案中不应适用。综上,上诉人深圳市中建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稚群审 判 员 叶 刚代理审判员 郭 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茂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