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4民初3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王蕴龙与柳晓瑶、高德阳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蕴龙,柳晓瑶,高德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3341号原告王蕴龙,石家庄苏岛咖啡贸易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冀立新,河北来仪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晓瑶,自由职业。被告高德阳,无业。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丽,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冀0104财保22号民事裁定书,扣押原告王蕴龙人民币25000元整;查封原告王蕴龙名下的位于鹿泉市铜冶镇永壁北街安联青年城2-2-2104房屋(房产证号:鹿房权证铜冶字第号);扣押被告柳晓瑶驾驶的被告高德阳名下的冀A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现原告称双方已达成和解,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原告王蕴龙人民币25000元整的冻结。二、解除对原告王蕴龙名下的位于鹿泉市铜冶镇永壁北街安联青年城2-2-2104房屋(房产证号:鹿房权证铜冶字第号)的查封。三、解除对被告柳晓瑶驾驶的被告高德阳名下的冀A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晓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瑞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