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100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李元生与胡耀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元生,胡耀明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1009号原告李元生。被告胡耀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元生与被告胡耀明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李元生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元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李元生负担。审 判 长 魏校军人民审判员 钟林涛人民审判员 王天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心亮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