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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100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李元生与胡耀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元生,胡耀明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1009号原告李元生。被告胡耀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元生与被告胡耀明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李元生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元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李元生负担。审 判 长  魏校军人民审判员  钟林涛人民审判员  王天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心亮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