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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铁中行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王书成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书成,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郑铁中行初字第398号原告王书成,男,汉族,1969年3月16日出生。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地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法定代表人虎强,区长。委托代理人徐滟,河南志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祥国,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原告王书成诉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违法一案,向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愿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原告王书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书成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书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书成负担。审 判 长  冀汇涛审 判 员  马中州审 判 员  王 婧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崔俊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