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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民终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镇江市长泰建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镇江毓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镇江市长泰建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镇江毓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民终3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镇江市长泰建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丁卯桥路23号。法定代表人张亚志,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毓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龙山村时家组。法定代表人程波,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镇江市长泰建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镇江毓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4)徒辛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双方上诉人均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 涛代理审判员  南王儒代理审判员  奚松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桂江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