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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民再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申请再审人辽宁海川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阳市鹏运通物资经销处、铁岭南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辽宁海川建设有限公司,沈阳市鹏运通物资经销处,铁岭南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民再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第三人):辽宁海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晓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锦文,辽宁正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市鹏运通物资经销处(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负责人:陈红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吕祥,辽宁神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铁岭南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贾德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寿贺君,辽宁楚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于友,男,1954年9月16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再审申请人辽宁海川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阳市鹏���通物资经销处、铁岭南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铁民一终字第00185号民事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辽审一民申字第1058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辽宁海川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辽宁海川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再审申请人辽宁海川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本案���结再审程序;二、恢复对本院(2015)铁民一终字第0018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臧红雨审 判 员  胡新雁代理审判员  关铁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宁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