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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4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宝鸡鑫河运业有限公司与王露、王社怀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鑫河运业有限公司,王露,王社怀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4民初190号原告宝鸡鑫河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西门外(区交通局南楼)。法定代表人苏尼亚,任执行董事。被告王露,女,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被告王社怀,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鑫河运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露、王社怀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鸡鑫河运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鑫河运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宝鸡鑫河运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惠磊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范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