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民初1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重庆市绿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静,李鑫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绿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静,李鑫珈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1595号原告重庆市绿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川区合办处红岗山路15-5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60888551G。法定代表人卢保兴,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凯,男,汉族,公司职工,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何珊,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静,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李鑫珈,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重庆市绿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静、李鑫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绿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绿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绿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绿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纳清)。代理审判员 刘 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郁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