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21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扒信用社与陈书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扒信用社,陈书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721民初91号原告: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扒信用社,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代码:56259569-1。负责人:黄昭利,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慧华。委托代理人:申定广。被告:陈书文,男,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公民身份号码:×××309X。原告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扒信用社沙扒信用社诉被告陈书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认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扒信用社沙扒信用社委托代理人陈慧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书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扒信用社诉称:被告以种果为由,于2008年11月3日向原告借款4500元整,约定期限23个月,月利率按8.4‰计付。借款期满后,我社与被告办理借款展期至2011年10月20日,期满后,被告没有按约定还本付息,至2015年11月28日止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000元整及利息1581.81元。原告经多次向被告催还无果,为此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元整及支付利息(计至2015年11月28日止尚欠利息1581.81元)给原告,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借款借据,拟证明被告于2008年11月3日以种果为由向原告申请借款4500元的事实;证据2、借款合同书,拟证明被告于2008年11月3日以种果为由向原告申请借款4500元的事实;证据3、贷款利息测算表,拟证明计至2015年11月28日止被告尚欠原告本金4000元及利息1581.81元。证据4、到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回执,证明原告于2013年4月25日向被告催收贷款的事实;证据5、借款展期协议书,证明被告于2010年10月10日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办理借款4500元的借款展期的事实;证据6、身份证,证明被告身份情况。被告陈书文不作答辩,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3日,被告以种果为由,与原告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扒信用社签订编号为沙农信(2008)小借字第0025100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合同》,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有:被告向原告借款4500元,借款期限从2008年11月3日起至2010年10月20日止,按季结息,每季末月的21日为结息日,借款人于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出借借款4500元给被告,双方并签订借款借据,约定借款月利率8.4‰。2010年10月10日,双方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同意将借款展期至2011年10月20日。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没有按约定还款付息,至2015年11月28日止,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000元及利息1581.81元。原告经多次向被告催还借款本息无果,遂向本院起诉。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为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对上述证据及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给被告,被告理应依约偿还借款本息给原告,其拒不偿还,属违约行为,应负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尚欠借款本金4000元及支付计至2015年11月28日止尚欠利息1581.81元和支付此日后(即2015年11月29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陈书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尚欠借款4000元及利息1581.81元和从2015年11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给原告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扒信用社。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陈书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认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