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2执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周章友与李镇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章友,李镇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2执第290号申请执行人周章友,男,汉族,1977年4月2日生,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李镇强,男,汉族,1987年9月27日生,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阳区人民法院(2015)江阳民初字第337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李真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转让款9881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真强的银行存款9931元。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则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相应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韵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