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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民终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赖碧兰、陈敏钏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普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普宁支公司,赖碧兰,陈敏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民终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普宁支公司。住所地:普宁市流沙西广达东区。法定代表人:杨湧松,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赖碧兰,女,汉族,住普宁市。身份证号码:×××1825。委托代理人陈浩晓。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敏钏,男,汉族,住普宁市。身份证号码:×××0311。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普宁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赖碧兰、陈敏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普宁市人民法院(2015)揭普法民一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先缴纳上诉费。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普宁支公司未按期预交上诉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普宁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2015)揭普法民一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金泽审 判 员  周少芬代理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汉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