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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北关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武天珍与榆次区乌金山镇小峪口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天珍,榆次区乌金山镇小峪口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北关初字第569号原告武天珍,男,1964年9月4日出生,汉族,榆次区乌金山镇小峪口村村民,住。被告榆次区乌金山镇小峪口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榆次区乌金山镇小峪口村。法定代表人刘有林,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天珍与被告榆次区乌金山镇小峪口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天珍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天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其他诉讼费120元,共计1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武丽强审 判 员  张为民人民陪审员  胡玉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