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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6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曹礼博与王显贵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礼博,王显贵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456号原告曹礼博,男,1962年12月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王显贵,男,1964年2月2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礼博诉被告王显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而没有预交案件审理费,经通知后仍不预交,应按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相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邵 汀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XX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