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6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曹礼博与王显贵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礼博,王显贵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456号原告曹礼博,男,1962年12月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王显贵,男,1964年2月2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礼博诉被告王显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而没有预交案件审理费,经通知后仍不预交,应按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相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邵 汀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XX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