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豫执字第2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宿迁市宿豫区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杨露蝉、王韩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迁市宿豫区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杨露蝉,王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豫执字第2832号申请执行人宿迁市宿豫区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PAULFREDERICK。被执行人杨露蝉,居民。被执行人王韩,居民。申请执行人宿迁市宿豫区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露蝉、王韩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宿豫民初字002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杨露蝉、王韩于判决书生效后应支付给申请人2186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杨露蝉、王韩的银行存款、房产、对外投资股权、车辆等情况。未发现杨露蝉、王韩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宿迁市宿豫区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1868元的标的未获清偿。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调查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宿豫民初字第002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员 张叶凯执行员 陈院伟执行员 卢 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 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