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2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黄卫玲与深圳市安迅报关有限公司、杨海云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卫玲,深圳市安迅报关有限公司,杨海云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27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卫玲。委托代理人:关淼,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安迅报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世刚,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海云。上诉人黄卫玲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安迅报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迅公司)、被上诉人杨海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盐法民一劳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黄卫玲上诉主张杨海云非法用工,其与杨海云存在劳动关系,杨海云挂靠安迅公司经营,上诉请求安迅公司、杨海云连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对此,本院认为,杨海云作为未注册个体工商户的个人,不属于劳动关系中的一方适格主体,黄卫玲关于杨海云非法用工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亦自相矛盾,故本院对黄卫玲认为其与杨海云存在劳动关系的上诉主张不予采纳,黄卫玲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黄卫玲上诉请求安迅公司、杨海云连带支付2015年5月整月工资4500元。对此,本院认为,杨海云对支付黄卫玲2015年5月份的劳务报酬4500元无异议,原审亦已判决杨海云支付黄卫玲4500元,故本院对原审判决杨海云支付黄卫玲的2015年5月份劳务报酬4500元予以确认。黄卫玲要求安迅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黄卫玲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黄卫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冼 朝 暾审 判 员 陈 雅 娟代理审判员 沈 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国荣(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