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5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于学田与山东省博兴县长虹彩钢有限公司、山东泰丰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学田,山东省博兴县长虹彩钢有限公司,山东泰丰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王永青,高炳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5民初368号原告于学田。被告山东省博兴县长虹彩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店子镇西二公里。法定代表人王永青。被告山东泰丰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高炳成。被告王永青。被告高炳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学田诉被告山东省博兴县长虹彩钢有限公司、山东泰丰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王永青、高炳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学田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无不当,依法应予准许。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学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于学田负担。审 判 长 范曙光审 判 员 倪瑞林人民陪审员 郝士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