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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5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于学田与山东省博兴县长虹彩钢有限公司、山东泰丰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学田,山东省博兴县长虹彩钢有限公司,山东泰丰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王永青,高炳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5民初368号原告于学田。被告山东省博兴县长虹彩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店子镇西二公里。法定代表人王永青。被告山东泰丰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高炳成。被告王永青。被告高炳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学田诉被告山东省博兴县长虹彩钢有限公司、山东泰丰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王永青、高炳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学田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无不当,依法应予准许。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学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于学田负担。审 判 长  范曙光审 判 员  倪瑞林人民陪审员  郝士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