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23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宝应县恒达汽车配件厂与福建泰华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应县恒达汽车配件厂,福建泰华交通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23民初1015号原告宝应县恒达汽车配件厂。投资人高万勇,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王金顺,宝应县国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福建泰华交通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伟,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宝应县恒达汽车配件厂与被告福建泰华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应县恒达汽车配件厂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福建泰华交通设备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应县恒达汽车配件厂对被告福建泰华交通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00元,减半收取4350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7620元,由原告宝应县恒达汽车配件厂负担。审判员 祁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索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