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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2执异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朱卫国与付正刚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正刚,朱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2执异11号异议人(被执行人)付正刚,男,汉族,1961年11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11961********,住淮安市清浦区浦楼街道办事处运河社区*组**号。申请执行人朱卫国。朱卫国申请执行付正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执行立案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付正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异议称:异议人与申请执行人朱卫国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于2015年11月25日发布网上拍卖公告,对异议人拥有的位于市清扬路车辆管理所西侧房屋进行第三次拍卖,拍卖时间为2015年12月11日10时至2015年12月12日10时止。《拍卖须知》中第八条说明,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于2015年12月27日10时前将拍卖成交价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入法院指定账户,但买受人违反拍卖程序,至2016年1月16日,买受人仍未交纳拍卖成交价余款。异议人一直对拍卖及拍卖情况一直并不知情,在这段期间曾多次与申请执行人联系表示愿意还款,因金额较大一直在积极筹备资金,申请执行人也愿意接受。同时,异议人在得知贵院向买受人出具了裁定立即与贵院取得联系要求支付执行款,目前,异议人已经筹措到了履行完毕全部应付执行款项的资金,随时可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根据贵院《拍卖须知》第九条说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但贵院在买受人明显违反拍卖程序情况下,仍然接受买受人逾期缴纳的余款,并与买受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向买受人出具(2014)河执字第0964号民事裁定书,该行为不仅给异议人,也给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综上所述,请法院撤销(2014)河执字第0964号民事裁定书,以切实维护异议人及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经审查查明:朱卫国因与付正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朱卫国诉来本院,经本院审理于2013年5月3日作出(2012)河开民初字第2629号民事判决书,付正刚不服本院判决,上诉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其主要内容为:本案欠款本息110万元,由上诉人付正刚于2014年7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被上诉人朱卫国。调解书生效后付正刚未按调解协议履行,朱卫国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4)河执字第0964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已被查封的付正刚名下坐落在本市清扬路车辆管理所西侧的房屋进行了三次拍卖。在2015年11月25日第三次拍卖中,由竞买人魏峥以1373120元价格拍得。2016年1月18日,本院作出(2014)河执字第0964号执行裁定书:本市清扬路车管所西侧房屋归魏峥所有。另查明:该房屋第三次拍卖时间为2015年11月25日至2015年12月12日。其中拍卖须知第八条载明: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于2015年12月27日10时前将拍卖成交价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入法院指定账户。但竞买人魏峥交款日期为2016年1月18日,对此异议人付正刚提出上述异议。再查明:竞买人魏峥延迟交款是在咨询了执行案件承办人说可以贷款购买所竞价的涉案房屋,在与中国银行城中支行交涉贷款事宜延迟了交款日期,但在法院的指定期限内交付房屋竞价款。该案的争议焦点:竞买人魏峥延迟交付拍卖成交价款,该拍卖行为是否有效。本院认为:1、执行案件过程中,拍卖财产的目的是通过公开竞价程序,实现执行标的物的价值最大化,从而既能保证债权人的债权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又能保护债务人的利益能够得到维护。因此,只要信息披露充分,进行公开竞价,就应当维持拍卖的效力。2、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将价款交付到人民法院或者汇入人民法院指定的帐户。两种期限内付款均符合法律的规定。3、拍卖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但该案不存在抵债目的难以实现的情况。4、延迟交付成交价款,对异议人的房屋总价款并未造成损失,且延迟交付成交价款又有正当理由,异议人主张该拍卖行为无效,本院不予支持。5、该案2014年9月10日立案执行,至今异议人未主动还款,也未和申请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而且本院将房屋评估报告送达给异议人妻子陈荣花,对该房屋将要被拍卖应是明知的。造成其房屋被拍卖责任应由其自己承担。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付正刚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复议书及副本1份,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范西平审 判 员  王 勇代理审判员  孙士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