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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4执2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宛家友与刘各平、陈学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宛家友,刘各平,陈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4执279-2号申请执行人:宛家友,农民。被执行人:刘各平,农民。被执行人:陈学平,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64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学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学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学平的银行存款108819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纯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志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