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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执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吴佳员与丁秀荣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佳员,丁秀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786号申请执行人吴佳员,农民。被执行人丁秀荣,农民。申请执行人吴佳员诉被执行人丁秀荣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2015年7月29日作出(2015)邳官民初字第92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丁秀荣返还原告吴佳员彩礼现金20000元,于2015年8月5日前付清。被告丁秀荣如未按约履行,则另加支付原告吴佳员违约金10000元,原告吴佳员可就剩余款项及违约金10000元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二、被告丁秀荣自愿放弃嫁妆一套(均在原告处),归原告吴佳员所有。三、原告吴佳员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被告丁秀荣按约履行后,原、被告之间因本案产生的婚约财产纠纷就此了结,再无争议。五、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起生效。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吴佳员负担。被执行人丁秀荣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房产部门、土地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无法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官执字第78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范昱晖执行员  李 振执行员  张 鑫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