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81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安徽创远合金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昆山软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创远合金新材料有限公司,昆山软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81民初347号原告:安徽创远合金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557823338D。法定代表人:柳汇文,总经理。被告:昆山软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法定代表人:顾艳菊,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创远合金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软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创远合金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已其将采取其他合法方式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创远合金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23元,减半收取4211.5元,保全费2970元,合计7181.5元,由原告安徽创远合金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智勇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汪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