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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先美彩印厂与杜衡嵩、杜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先美彩印厂,杜衡嵩,杜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652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先美彩印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投资人蔡伟基。委托代理人梁晓,广东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冰莹,广东品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杜衡嵩,男。被告杜捷,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先美彩印厂(以下简称先美彩印厂)诉被告杜衡嵩、杜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邢早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先美彩印厂委托代理人梁晓、林冰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衡嵩、杜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先美彩印厂诉称,原、被告常年有业务往来,被告向原告购买印刷产品,但自2013年开始被告拖欠原告货款,虽经原告催收后被告有支付部分货款,但至今被告仍累计拖欠原告货款57794.3元。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7794.3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杜衡嵩、杜捷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至2014年10月,原告多次通过物流公司向被告杜衡嵩、杜捷发送共计价值77794.3元的印刷制品,二被告支付部分货款后,目前尚欠货款57794.3未付。本院认为,被告杜衡嵩、杜捷与原告先美彩印厂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杜衡嵩、杜捷拖欠原告货款不付,属违约,应依法依约承担支付货款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杜衡嵩、杜捷支付货款57794.3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请求,与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衡嵩、杜捷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先美彩印厂支付货款57794.3元及利息(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16年1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22.43元,由被告杜衡嵩、杜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邢 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黎晓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