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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22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陶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2民初398号原告:陶某某,男,汉族。被告:李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陶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另外15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