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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龙民执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陈志芳、袁思金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芳,袁思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温龙民执字第593号申请执行人陈志芳被执行人袁思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龙刑初字第106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袁思金(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袁思金(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袁思金(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袁思金(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90×××#1的存款人民币34601.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建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晓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