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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5民初12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刘坤与姜艳军、付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坤,姜艳军,付宏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5民初1237-1号原告刘坤,男,汉族,1958年4月1日出生,居民。被告姜艳军,男,汉族,1969年7月14日出生,居民。被告付宏艳,女,汉族,1970年5月4日出生,居民。本院受理原告刘坤诉被告姜艳军、付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刘坤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付宏艳名下的车牌号为蒙D1WX**汽车一辆予以查封,保全价值4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付宏艳名下的车牌号为蒙D1WX**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建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苏胜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