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3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梁世豪与刘书君、周小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世豪,刘书君,周小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349-3号申请执行人梁世豪。被执行人刘书君。被执行人周小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商初字第9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梁世豪与被执行人刘书君、周小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刘书君、周小完、周维镇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刘书君、周小完缴纳执行款100000元及利息;二、负担案件诉讼费1420元,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刘书君、周小完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刘书君、周小完在相关银行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发现车牌号为浙C×××××奥迪牌小型轿车登记在被执行人周小完名下,发现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怡和城市家园20幢1501室登记在被执行人刘书君、周小完名下,现上述车辆、房屋已被本院依法拍卖,但因其他申请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异议,短时间内难于分配。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2015)温苍执民字第349-2号、(2014)温苍执民字第2624-6号执行裁定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349号执行款分配方案公告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刘书君、周小完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3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侯百战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谢智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