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83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冯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3民初649号原告冯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孔繁星,山东法至上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肖某,农民。身份证号码:××。本院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亚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