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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83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冯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3民初649号原告冯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孔繁星,山东法至上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肖某,农民。身份证号码:××。本院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亚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