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莘民一初字第1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洪岩与曹孟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岩,曹孟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民一初字第1384号原告王洪岩,男,汉族,农民。被告曹孟红,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岩诉被告曹孟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6年3月15日原告以庭下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洪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王洪岩承担。审判长  邓雪芹审判员  刘子周审判员  李贵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连 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