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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恢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冯玉斌申请内蒙古神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恢复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玉斌,内蒙古神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吴志平,郭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恢49号申请执行人冯玉斌,男,汉族。被执行人内蒙古神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志平。被执行人吴志平。被执行人郭雷。申请执行人冯玉斌与被执行人内蒙古神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吴志平、郭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7日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22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上级法院提级执行,故本院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东民初字第22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乔    垒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阿拉腾其木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