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36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肖东旺与北京德贝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东旺,北京德贝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初字第36467号原告肖东旺,男,1947年9月7日出生,中国水利水电第二工程局。被告北京德贝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1幢2层A座1-2内202室。法定代表人陈金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卿卿,女,1984年7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薛其东,北京谢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肖东旺(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德贝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以及被告委托代理人高卿卿、薛其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7月,原告到被告开的牙科门诊部洽谈种植牙事宜。双方对价格达到一致后,原告交了部分预付款,自此被告开始对原告就种植牙事宜做各方面检查机手术前的准备。2014年10月31日,被告要求原告交全部手术费用后,于当天给原告进行了种植牙手术。在手术过程中,原告明确的听到大夫需要一个器械,当时一个护士说那个器械还没消毒。大夫很着急,说赶快消毒。这是原告亲耳听说的,此后手术一致继续,三个小时候结束。此后一天,伤口一直在出血。手术完后一个月,原告就逐渐感到恶心,食欲不振、浑身无力,小便赤黄。原告一直在家休息,并先后到内科、中医科和泌尿科看病。但一直没有好转。因在手术前不久,原告对血液做了全面检查,原告怎么也不会想到有什么大病,直到后来在垂杨柳医院看病,医生建议原告化验一下血液,经过化验才得知自己感染乙肝病毒,已经是小三阳了。医生问原告最近做过什么手术,输过血没有,我这就意识到是种植牙手术的结果。因当时我的牙冠还没有装上,所以就抓紧时间看病。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50833.5元(其中包括在被告处医疗费46050元以及治疗乙肝病毒感染的费用104783.5元)、后续治疗费2万元(尚未实际发生)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被告辩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在起诉书中的事实与理由部分有一些陈述与事实不符。种植牙手术时间应当是2014年的10月30日,不是31日。原告陈述护士没有进行消毒,是没有事实依据的。种植牙手术的时间应当是1.5到2个小时。被告给原告做种植牙手术是存在的,但过程是完全符合有关规定的,也做了消毒,感染乙肝病毒的损害后果与种植牙手术没有关系。即使鉴定结论认为被告应该承担一定的医疗过戳责任,其也不应针对原告乙肝治疗阶段产生的医疗费和牙齿治疗阶段产生的医疗费,而仅应针对乙肝治疗阶段产生的医疗费。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0日原告在被告处行缺失牙种植牙手术,后因不适于2015年12月22日在北京垂杨柳医院就诊确诊为乙肝病毒感染,经相应治疗后乙肝病毒感染已痊愈。原告在被告处的病历记录记载:1、就诊时间:2014年09月04日…主诉:自述牙周不良,有萎缩症状,左上有牙齿缺失做固定桥修复,右下固定桥松动,今来诊咨询…现病史:牙周病,自觉口内冠桥松动,请求种植修复方案…检查:全口牙齿牙结石色素严重附着,后牙软垢较多,牙龈边缘红肿,探诊易出血。右下5、6、7固定桥修复,冠颊、舌向及近、远向松动,牙颈部结石严重附着。左下6、7全冠修复,冠松动,部分牙根暴露。左上5、6、7、右上5、6、7烤瓷冠桥修复,牙根暴露,结石软垢附着较多,不松动。X线:右下5、6、7、左下6、7。X线显示:牙槽骨吸收明显。诊断:全口牙周病。左上5、6、7、右上5、6、7冠桥修复。右下5、6、7、左下6、7不良修复体。2、就诊时间:2014年09月17日…治疗过程:全口拍摄口内外照片;藻酸盐取全口寄存模型;全口洁牙、抛光、牙周上药。3、就诊时间:2014年10月30日…治疗过程:全口碘伏棉球口内外消毒,碧蓝局部浸润麻醉,横向切开,低温生理盐水冲洗下,逐级备洞至预备深度,锁入植体,45(4.1*lOmm)46(4.8*lOmm)47(4.8*lOmm)覆盖螺丝,缝合,冲洗。4、就诊时间:2014年11月14日…检查:右下5、6、7种植术区牙龈愈合良好,粘膜无红肿无渗出,无任何不适症状,缝合线完好无脱落。治疗过程:全口碘伏棉球消毒术区,间断拆除缝合线,生理盐水冲洗术区,常规医嘱。5、就诊时间:2014年12月30日…检查:右下5、6、7种植术区牙龈愈合良好,粘膜微红富有弹性,无任何异常。治疗过程:右下5、6、7种植术区碘伏棉球消毒,必兰局部麻醉,环切牙龈,去除覆盖螺丝,冲洗,上愈合基台,清理创面,医嘱。6、就诊时间:2015年O1月31日…检查:右下5、6、7种植术区牙龈愈合良好,牙槽嵴饱满富有弹性,牙龈袖口良好,无不适。治疗过程:右下5、6、7种植术区碘伏棉球消毒,去除愈合基台,生理盐水冲洗,上取模部件,硅橡胶取模,重新拧紧愈合基台,藻酸盐取对颌模型。咬合记录…7、就诊时间:2015年04月10日…检查:右下5、6、7牙龈成形良好,种植体愈合良好,治疗过程:口内碘伏消毒,取下愈合基台,试戴顺利,放置修复基台,加力至35N,放置小棉球,流体树脂,光照,调颌,粘接,清理粘接剂。第二期手术记录记载:日期:2014.10.25…手术记录及术后记录:碘伏棉球口内外消毒,去除愈合基台,拧上修复基台,试戴牙冠,就位顺利,消毒牙冠,隔湿…消毒锅使用登记本记载:10.2913:52-14:291…16:40-17:22;2…18:07-18:51;3…灭菌过程合格…护理记录单记载:手术衣A锅一次周芬2014.10.29-2014.11.4…马达线A锅一次2014.10.29-2014.11.4周芬…敷料包A锅一次周芬2014.10.29-2014.11.4…器械盘A锅一次2014.10.29-2014.11.4周芬…北京医院2014年5月8日原告的检验报告单记载:乙肝病毒表面抗原HBsAg0.03阴性…2014年10月29日原告的检验报告单记载:BIL阴性UBG70.0umo1/L。2014年11月5日原告的超声检查报告记载:超声提示:肝胆胰脾双肾未见明显异常。北京市垂杨柳医院2014年12月22日原告的检验报告记载:…乙肝表面抗原(ELISA法)HBsAg阳性…乙肝e抗体(ELISA法)Anti-HBe弱阳性…乙肝核心抗体(ELISA法)Anti-HBc阳性…ALT183.OU/L、AST170.OU/L…总胆红素37.6umol/L、直接胆红素18.9umo1/L、间接胆红素18.7umol/L…北京佑安医院2014年12月24日原告的彩色超声诊断图像及报告记载:超声描述:肝脏:包膜:欠光滑回声:叫粗亮密集分布:欠均匀…超声提示:脾大,胆囊壁毛糙增厚,目前未探及腹水。审理中,原告申请就被告的医疗行为有无过错,若有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责任程度进行司法鉴定。经本院随机确定,由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作为本案的鉴定机构。2015年12月25日,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做出京盛唐司鉴所(2015)临鉴字第2968号《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认为:(一)、对被告医疗行为的评价:原告2014年9月4日主因:自述牙周不良,有萎缩症状,左上有牙齿缺失做固定桥修复,右下固定桥松动在被告处就诊,经检查诊断为:全口牙周病。左上5、6、7、右上5、6、7冠桥修复。右下5、6、7、左下6、7不良修复体。后于2014年10月30日行在局麻下行缺失牙种植牙手术,2015年4月10日行种植牙牙冠粘接。种植牙手术属牙科常见外科手术,被告在对原告行手术前五个月内仅有一次尿液化验,而无其他相关化验,其术前检查不全面,存在一定的医疗过错行为。(二)、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及参与程度分析:根据原告2014年12月22日北京市垂杨柳医院检验结果结合其临床症状及2014年12月24日B超提示,可确诊其有乙肝病毒感染。乙肝病毒传染性极强,主要经血液和体液传播;种植牙手术会对人体造成相应开放性创伤,故而进该手术就会存在感染乙肝病毒的可能;如果被告术前经全面检查,即查明原告已感染了乙肝病毒,即可完全排除此次进行手术造成感染的可能;同时结合乙肝病毒潜伏期(6周-6个月)特点,综合分析认为被告的医疗过错行为与损伤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考虑到被告的医疗水平、医疗条件,感染乙肝病毒的可能存在的其他途径,参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议其承担轻微责任。原、被告均认可《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但均不认可鉴定结论。原告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鉴定人出庭回答原告问题后表示,本案鉴定结论无需变更,在现有鉴定结论确认的被告责任程度范围内也无偏高或者偏低取值的建议。为此,原告支付鉴定费10000元,以及鉴定人出庭费1000元。就医疗费,原告提交门诊收费票据83张,挂号费收据4张,金额150833.5元。被告认可证据的真实性,但称所有票据没有处方来明确其治疗是针对的什么病,且其中垂杨柳医院和佑安医院的票据全是经医保实时结算的,应该按照自费金额计算。就后续治疗费,原告认可尚未实际发生。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病历材料、《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以及各项费用票据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其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并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经鉴定,鉴定机构认为被告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建议被告承担轻微责任。现原、被告双方虽不鉴定结论,但均无相反证据足以反驳,故本院采纳鉴定机构的意见,并根据现有证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以及原告自身的疾病,依法确定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比例为20%。原告主张被告应该按100%的比例承担各项赔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检查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予以确定。被告认可原告提交医疗费票据,本院不持异议,但被告主张应按照其中自费金额计算原告的医疗费损失于法无据,是否经过医保报销不应作为减轻被告责任的理由;另外,被告主张其在本案中的过错责任仅限于原告治疗乙肝病毒感染的医疗费,不应及于原告牙齿治疗的医疗费,但本院认定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轻微责任,而这一后果也与原告原本因治疗牙齿所接受的被告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告应就原告治疗牙齿的医疗费用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以上被告的主张,本院均不予支持。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中,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的过错遭受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故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不予支持。后续治疗费,原告认可其尚未实际发生,本院难以支持;原告可待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向被告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德贝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肖东旺医疗费三万零一百六十六元七角。二、驳回原告肖东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鉴定费10000元,由原告肖东旺负担500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德贝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原告肖东旺已交纳,被告北京德贝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肖东旺)。鉴定人出庭费1000元,由原告肖东旺负担(已交纳)。案件受理费2682元,由原告肖东旺负担2404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德贝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负担27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晓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