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83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余某甲与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83民初197号原告:余某甲。被告:莫某某。委托代理人:莫黎霞。原告余某甲诉被告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某甲,被告莫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莫黎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4月7日在高要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生育儿子余某乙、女儿余某丙。双方因性格不合,生活习惯有很大差异,导致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发生争执。2015年上半年,原告向高要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于同年7月15日开庭,建议双方考虑半年时间是否有和好可能。经过半年时间,原、被告始终无法和好,感情更加疏远,持续分居。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已经符合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为此,依法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女儿余某丙由原告抚养,儿子余某乙由被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莫某某辩称:我们于2009年4月7日结婚,生育两名子女,至今已有7年。我们适应共同的生活习惯。我为子女有更好的生活才外出打工。男方不务正业,在外鬼混,经不住坏女人的诱惑,不赚钱养家,才发生男方不顾子女、家庭的责任要离婚。2015年7月,男方起诉离婚,法院建议用半年让我们和解后,男方不迷途知返,深陷温柔乡,不能自拔。我也理解他是暂时受到迷惑。为了子女、家庭、父母,请求法院不要拆散我们这完整的家。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4月通过网上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于2009年4月7日双方自愿到高要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2009年3月9日生育儿子余某乙,2012年5月22日生育女儿余某丙。婚后至2013年7月,双方夫妻感情很好,之后双方因被告在佛山市高明区工作及被告怀疑原告在外面有第三者等问题相互沟通不足而产生矛盾。目前儿子余某乙、女儿余某丙在肇庆市高要区莲塘镇生活,并由原告母亲照顾。2015年6月11日,原告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双方在本院同年7月15日开庭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当庭和好。2016年1月27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由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表示双方无和好可能,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离婚后,女儿余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则表示双方有和好可能,坚持不同意离婚,如原告坚持要求离婚,子女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并赔偿被告精神损失20万元,被告要求在现在居住的房屋继续居住。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致调解无效。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被告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及本院(2015)肇要法新民初字第164号案庭审笔录,以及本案庭审笔录等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过两年时间的相互了解后才自愿结婚,婚后又生育了两名子女,双方有比较深厚的感情基础,且婚后至2013年7月前夫妻感情很好。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多年,由此形成的夫妻情分,值得双方共同珍惜。双方产生矛盾主要是因为双方对一些问题出现分歧时未能相互包容和理解,尤其是被告外出工作,未能较好地兼顾家庭,且与原告沟通不足,被告又未能给原告更多的理解和关心而引起的。今后,只要双方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互让互谅、坦诚相待,认识到婚姻的责任,从有利于家庭和睦、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多考虑,积极处理好工作与家庭的关系,妥善处理好夫妻关系。原告给予被告要求和好的机会,被告对原告多一点关心和体谅,双方的隔阂是可以消除的,夫妻感情是可以修好的。原告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余某甲与被告莫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余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余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焕权代理审判员 胡积民人民陪审员 邓小娴二о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廖成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