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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民初1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杨孝桥诉黄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孝桥,黄继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1217号原告:杨孝桥,住新疆伊宁县。委托代理人:温晓军,新疆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继平,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孝桥诉被告黄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孝桥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董  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娜尔盖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