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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9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王平与李路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李路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9民初437号原告王平,无业。被告李路长,又名李路,成年人,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与被告李路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平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平负担。审判员  刘小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聂 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