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9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王平与李路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李路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9民初437号原告王平,无业。被告李路长,又名李路,成年人,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与被告李路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平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平负担。审判员 刘小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聂 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