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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6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道福与安徽海洋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道福,安徽海洋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6民初286号原告:李道福,男,194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安徽海洋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法定代表人:王素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道福与被告安徽海洋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安徽海洋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道福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道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道福负担。审判员  王冬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