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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5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甘肃庄浪农村合作银行与李聚宝、李文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庄浪农村合作银行,李聚宝,李文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825执75号申请执行人:甘肃庄浪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庄浪合作银行)。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庄浪县水洛镇滨河南路(东段)**号。法定代表人:马廷璋,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志军,系该行车站路分理处主任。被执行人:李聚宝被执行人:李文东申请执行人庄浪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李聚宝、李文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庄浪县人民法院(2015)庄民初字第325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确定的内容,向被执行人李聚宝、李文东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执行,但被执行人李聚宝、李文东未自觉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文东有工资收入,由中国农业银行庄浪西关街营业厅处发放(账户622848344062544931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文东在中国农业银行庄浪县西关街营业厅处工资账户:6228483440625449314,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永宏审判员  马晓东审判员  杜江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